我主张把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这样既强调客观也强调主观,对进一步限制死刑的范围应当有好处。
南都:最近热议的曾成杰案,长沙中院在未安排家属刑前会见、未及时公告和通知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引发舆论争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何保障死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
刘仁文:死刑犯刑前应有权会见亲属,这既无碍法律的公正,又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应通过详细的规定来落实。
为体现人道化,还应尽快废止枪决,将死刑的执行方法统一到注射上来。还要严格禁止执行死刑的机关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死刑犯器官利用中有任何牟利的行为,所有的经济补偿费都必须归死刑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