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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刘仁文: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2014-01-30 18:05:21  |  南方都市报  |  王殿学 闫坤

南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是经济类罪名,以后立法是否也会优先废除经济类罪名的死刑?

刘仁文:立法会优先考虑废除经济类死刑罪名,因为经济类犯罪涉及再多的钱,也无法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有的经济犯罪,比如说集资诈骗罪,不应该用严刑来控制,而应该辅之以其他的社会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础性的经济和行政法律。

还有一些罪名也应该考虑废除死刑,比如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等。与盗窃罪相比,既然盗窃再多的钱都不再判死刑,那么伪造货币和走私假币也是为了获利,也不应该判死刑。

还有运输毒品罪,根据我的观察,运输毒品的都是一些马仔,真正的毒枭都是躲在幕后甚至国外,直接因运输毒品就对他们判处死刑显得很不公平。当然有些人认为既然大毒枭不容易抓到,如果再不对运输毒品判处死刑,那么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毒品形势。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毕竟要罚当其罪。

南都:你刚提到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诈骗犯罪就没有死刑,为何集资诈骗罪仍然保留死刑?此罪一般受害人众多,一旦废除是否会有社会影响?

刘仁文: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当时并未通过。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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