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强表示,他对这25笔交易毫不知情,而且他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就只能发送短信而无法接收短信,取款也未收到动账短信。
银行称,该行已向文林强发送了动账短信,并出具了上级银行电子银行部网关系统生成的明细。在其账户进行网上无卡交易时,银行方面按相关规定对预留的姓名、手机号等进行了验证,已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
通讯公司提供的文林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出,涉案交易发生时,文林强的手机持续同一个陌生外地手机发送上百条短信,平均每分钟1-2条。
文林强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这些操作,而银行的系统未能发现这样的异常交易,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文林强的银行账户支出了25笔资金近5万元,银行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对于文林强借记卡账户资金流失是否因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无过错
东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在网上无卡交易中,交易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方面实现自动转账,这些都由储户本人掌握,不存在银行系统不安全的问题。文林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在案涉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驳回文林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