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规定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宽进严出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采用品种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分别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具体品种,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小经营店、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强化了生产源头管控。《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还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其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创设了首次监督检查制度。因《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为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通过制度的创新,避免因事中事后监管不及时、不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