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之《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这样,四川省出台的《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全国为数不多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厘清工作职责
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协助和报告义务。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