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罗柯:
没在调解文本中写明期限,为后面的纠纷埋下隐患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调解协议中并没有对履行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做出约定,从履行协议的角度来说,“陷入了两难”。他认为,男方在签字的时候不够仔细,也许男方已经考虑到期限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没有写在文本中,这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这个问题目前按一般的流程的话可以说是无解的,缺乏救济途径。”罗柯表示,如果是私下签订的协议,相对还容易变更,但由于“每月给付三千”的款项是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的变更只有两种情形,要么内容是违法的,要么违反自愿原则。“前者显然没有问题,后者要看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现在很难去印证这点。”
律师张承凤:
男的可以起诉对方,要求降低经济帮助费用
但在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看来,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求降低经济帮助费用,或给经济帮助加上截止时间,此外双方也可以协商。
“养儿养女都有终止的时候,如果离婚了还要养前任一辈子,那么天底下还有谁敢结婚?”张承凤告诉记者,由于女方已经再婚,男方可以停止给付经济帮助。她认为,如果女方具备劳动能力,带着两个孩子并不是理由,另外还要考虑男方的生活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男方再婚或经济状况变差,也有终止给付经济帮助的权利。“这份协议没约定时间节点,怎么都说不过去。假如男方生了大病或者发生意外去世了,照这个逻辑,难道女方就生存不下去了?”
《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张承凤表示这是因为离婚确实可能会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使得一方的生活陷入困顿,但一般要经济水平在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下才适用。“而且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最多不超过两次”。她表示,在国外确实有长期给付经济帮助的例子,但也会约定期限,一般视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情况而定。
“当初在调解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公平性,否则看似双方达成了调解,但实际上后患无穷。”另外,张承凤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现行的条款太过简单,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方式、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应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