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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经开区通木垭东华村老人受雇下水捞鱼竿溺亡 钓客和鱼塘老板赔了20万
2016-07-17 20:56:22  |  成都商报  |  顾爱刚 张杨

如果对鱼塘方提出20元找人捞鱼竿,张未当场提出反对的话,即默认了找人为其有偿打捞鱼竿的行为。因此,张先生与李庆林从法律上已构成雇佣关系,即属于一种劳务关系。

责任划分

当事三方都有过错

郭金福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此事的具体情况来看,雇员李庆林出事了,张先生作为雇主,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各自过错来看,首先李庆林作为成年人,理应意识到未穿戴救生衣下鱼塘打捞鱼竿的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当张先生对此特别提醒时,鱼塘看守人没有阻止李庆林不穿救生衣下水,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张先生和鱼塘老板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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