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多名仅初中文凭的男子,在QQ群中以能够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等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8250元——
隆昌多名仅初中文凭的男子,在并无能力和条件帮人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下,却承诺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以致“收钱不办事”。2015年12月25日,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宣判苟某某等三人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资料图
2015年12月18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苟某某、黄某某、杨某犯诈骗罪。12月25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初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某与苟某(另处)先后分别与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共谋后,由被告人苟某某提供场地、电脑、手机、QQ号码等,在并无能力和条件帮人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下,在QQ群中以能够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等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十余名被害人共计9825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4385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现金6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