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严格审查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在市场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会对不特定公众的食品安全产生危害,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不得推诿。
在法官的调节下,超市与生产厂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叶某某当即表示,将赔偿金中的8000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儿童福利院。目前,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到了叶某某的捐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