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办法》还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评估机构不得收取
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根据《办法》,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依据《四川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层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情况办理。
同时,《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而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此外,根据《办法》,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