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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6部门联合通告:宅基地下乌木也归国家所有禁止私挖地下乌木
2013-02-23 14:28:27  |  成都商报  |  蒋麟

“当年乌木不管钱的时候,随便哪个都能拿回家,现在乌木值钱了,就说地下的乌木是政府的。”市民彭海军有点想不通,“以前也有很多人挖了,要不要去追回来?”

郭化也坦言,即便《通告》出台后,可能有些东西还是不是很完善,只有慢慢来细化,慢慢来完善。

  法律界观点

  公文越权&行为正当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郭化所说的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和之前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眉山一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划定“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有些时候可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发文本身也是不严肃的表现。该律师认为,宅基地,房前屋后的乌木均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对法律扩大解释,有越权行为,有与民争利之嫌。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认为,主要问题是在如何认定这个乌木,它主要涉及的是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乌木埋在地下,它是不动产的一部分,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不可能归个人所有。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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