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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涉4.3亿元汇票案 此前已经有“违规”
2012-02-09 14:24:32  |  第一财经日报  |  李攻

背后是谁?

根据烟台当地媒体昨日的信息,刘维宁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界人士对记者分析,这两个罪名背后必须都有“别人”。刘维宁取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他“自己”变现是不可能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

公安部的通缉令中说,刘维宁取走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不明。刘维宁在接受《钱江晚报》记者关于“巨款去向”的采访时说,“对不起,能不能等我回去再说,这里面原因很复杂。”

记者注意到,事发银行烟台银行此前已经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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