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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2018-05-22 14:53:13 | 来源:成都日报 | 作者:程怡欣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旅游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设立条件、经营规范、鼓励和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下一步,成都市旅游局还将牵头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办法》明确了农家乐的定义: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对于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农家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统筹协调、监管。

根据《办法》,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首先,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次,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三,农家乐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农家乐应具备齐全的法定经营手续。

在规范经营方面,《办法》明确,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农家乐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旅游服务质量。区(市)县旅游部门会同农业、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农家乐经营者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分类监管。此外,国土、建设、农业、环保、水资源保护、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编辑:西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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