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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需满足三个条件

2018-03-23 21:16:1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程婕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业内人士认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称,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为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公告》还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其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二是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三是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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