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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环资能专委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如果第二受赠人郑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受赠房产并依法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付小欢想通过法律途径恢复自己的房产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二受赠人郑某是有恶意的情况下,则无法撤销和变更郑某的房产登记。
判赔2万元是否合理?
律师周茂梅认为,法院判决的是“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登记行为违法,赔偿2万元”,这2万元是具体行政机关基于自己的违法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给予的赔偿费,不是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应当向侵权人继母、卢某等人进行主张。
因此,除了行政诉讼外,付小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确认两次赠与合同无效,在取得胜诉之后,依据生效判决要求房屋登记部门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周茂梅分析称,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主要是认为该案行政诉讼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需要审理认定。其一是认定国土部门的登记是否存在错误;其二是该错误登记对当事人造成的具体损失的确认,是否应该给予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对于错误登记给付小欢造成的损失,由法院根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行政部门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就该案而言,冯骏律师也表示,本案的最大过错方在于付小欢的继母和第一受赠人,二人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国土部门的赔偿是否合理?冯骏律师认为,法院判令酌情赔偿2万元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是针对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因审核不严,导致错误登记行为而被判处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而非整个房产价值的赔偿。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