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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继母与他人签的房屋赠与书被判无效
2015年6月,付小欢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惠芬、卢某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惠芬与卢某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情况属实,但产权人付小欢不在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王惠芬与卢某之间是名义上赠与、实际为买卖,目的是避税。因此,“赠与”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王惠芬与卢某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
2017年1月,付小欢向沿滩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向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贡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原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将付小欢名下房屋变更登记给卢某夫妇的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房屋损失、房租损失及房屋价值评估费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惠芬与卢某于2004年12月签订的《房屋赠与书》已被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为无效,因此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该赠与书转移登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理职责,导致登记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根据该房屋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房屋价格上涨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万元。
上诉
行政诉讼存程序错误
被自贡市中院发回重审
虽然两次起诉均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2万元的赔偿数额,付小欢不予认可。其代理律师罗安平表示,涉案房屋被转移登记至今13年,如今的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6万余元,王惠芬、卢某及自贡市国土资源局三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付小欢认为法院判令国土资源局赔偿2万元的金额过低,遂提起上诉。至于对王惠芬、卢某的索赔问题,付小欢将在后期提出。
罗安平介绍,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此次行政诉讼存在程序错误,应分为行政登记行为和国家赔偿两个案由进行立案审理,遂发回重审。目前,行政诉讼已进入重审阶段。
两大焦点
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茂梅认为,赠与发生时,付小欢17岁,系未成年人,其名下的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看管和处分。2005年1月,付小欢的父亲入狱,其继母作为代管监护权人,即便有权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也需取得付小欢法定监护人(即父亲付正良)的同意。因此,继母代为赠与房屋的行为应当无效。
第二次赠与是否有效,是房屋登记能否恢复到付小欢名下的关键。周茂梅称,从整个案情来看,卢某在收到受赠房屋后短时间内再次将房屋赠与他人,有些不符合常理,三者之间有可能涉嫌恶意串通,如果恶意串通属实,第二份赠与协议也应当无效。但如果第二次赠与是善意取得,那么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该房屋则无法恢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