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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新购买“电马儿”30日内应注册登记
从4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我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等多部门将联手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实行源头治理、路面管控双管齐下,依法、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
其中,4月1日起,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省级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保险部门将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保险政策。
根据整治目标,从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6月1日起,新购买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到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禁止上路行驶。8月31日前,完成省内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9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