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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小羽所提供的票据序列号,吴副局长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后确认,这张票据是在2012年,由达县交通局公路运输部门一名叫“李辉”的工作人员从达县财政局领取的,当时一共领取了20本,每本有25张票据。
随后,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记者提供了该票据被领取的表格,在领取单位一栏,写着公路运输四字,日期则是在2012年9月25日。表格上标注有当时被领取的所有票据的编号,小羽被开具的这张票据编号,也在其中。
质疑 收管理费开会费发票 不规范
吴副局长还对小羽提供的这张票据上所显示的信息提出了质疑。
首先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这类票据,主要适用于民间非盈利性服务组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时使用,而小羽提供的这张票据上所显示的“三类车身清洗,汽车装饰”这类收费项目,明显不属于这个范围;其次,行政单位不能直接使用此类票据向个体经营户收取管理费用;另外,此类票据不能用于强制性收取费用,只适用于自愿缴纳。
吴副局长称,如果确实是政府行政单位在向个体经营户收取管理费用时使用了此类票据,的确属于不规范的行为。他还表示,由于人力有限,没有做到实时监管,他们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也有一定责任,后续会做好调查工作,取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