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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降至16岁

2013-04-16 19:30:17 | 来源:天津日报 | 作者:天津日报

去年年底,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居民初始参保年龄由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

二、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

1.由按照“费基费率”的方式缴费,即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5%、10%、20%、30%四档的比例选择缴费,调整为每年定额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对应的定额补贴标准分别是: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

3.对于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规定

(1)按照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前已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本人一次性趸缴当年所选缴费标准,就近向上确定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本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2)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十个缴费标准中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缴费补贴“一档”即3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3)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由市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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