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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有偿冠名这一块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地名有偿冠名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未按规定拼写标准地名可罚款
针对街面上广告、公交站点、公共场所等的标准地名时常出现错别字、异体字或者错误拼音等现象,办法明确规定,标准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专门以一章的篇幅对历史地名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未使用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