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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欺诈”样本绿大地 云南女首富何学葵领刑10年

2013-02-18 10:48:2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邹光祥

2月7日,昆明市中院对*ST大地(002200.SZ)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ST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2007年12月21日*ST大地在深交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在*ST大地上市后,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更令人惊奇地是,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绿大地为掩盖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昆明中院的一审可谓“来之不易”。此前,该案曾于2011年9月在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后,官渡区法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5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等刑期。

官渡区法院的判决引起舆论哗然,被指“处罚太轻,是对欺诈和造假的纵容”。随后,在昆明市检察院的抗诉下,此案才得以重新审理并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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