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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可处1-3万罚款
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 ,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调查
三执法者
两人被开除
一人停职
针对站前运政稽查大队出现的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调查,对违法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昨日下午,站前运政稽查大队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了调查结果,承认部分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大队负责人介绍,大队有很严格的内部管理条例,对这种行为零容忍。
根据大队执法人员工作考勤细则第14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侮辱行政管理相对人、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大队对涉事3名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二中队中队长胡炯(即红衣男子)和副中队长苏浩(即苏姓执法人员)予以开除,另一名窗口人员停职。
由于“刘女士”不是大队的人,大队无法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将介入做进一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