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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曝光一批商业经营中的“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包退换等上榜

2012-12-14 22:15:2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刘忠俊

2、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本商场所有。(零售/服务业)

点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零售和服务业中,许多经营者在店堂告示、宣传单中标明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3、于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出卖方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沙盘模型所记载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双方验收房屋的依据。(商品房买卖)

点评:房产公司不将自己在合同订立前进行的广告宣传、沙盘模型宣传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其诚信度必然打折,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即便是房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同意底层屋前指定面积区域的使用权归底层业主所有。(商品房买卖)

点评:该条款属于共有部分无效赠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出卖人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无效赠与他人,以此作为商品房销售中的促销手段,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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