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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商业经营中的一批“霸王条款”进行了曝光和点评。
2012年2月,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要求,四川结合实际,制定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商业经营中普遍存在,公用事业、房地产、通讯等行业更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将供水、供电、供气、旅游四个行业确定为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各市州也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有线电视、汽车销售、物业管理、房屋中介、金融、餐饮、通信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纳入集中检查范围,全面规范格式条款和查处违法行为。
截至10月底,四川已查处格式条款合同违法案件768件,结案609件,罚没金额1026.56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76.69万元。较往年同期增长9倍。其中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较往年同期增长9倍,罚没金额较往年同期增长6倍。“过去四川合同行政调解主要集中在涉农方面,而今年主要集中于消费领域,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旅游、电信、房地产、银行、保险等多个行业。”四川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省工商局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旅游服务、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作为行业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指引,防止经营者滥用条款,帮助消费者明白订约。
附:消费领域部分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和点评(部分)
1、买一送一,所有商品不包退换;特价商品不包退换。(零售)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经营者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行为,即为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目前,许多零售商在售卖商品或进行促销活动时,以店规、店堂告示、“销售凭单”等形式,限制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情形下享有的“换货”、“退货”的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对商品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