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去向,可以问其他被告人。”庭审现场,29岁女孩王可玲在法庭上表现淡定,称自己案发前是通信公司集团大客户经理,对于指控涉嫌诈骗的手机,她并不知道手机去向,猜测其他被告人知道。在法官的追问下,其称自从大学毕业就一直在通信公司工作,熟知手机销售的各个环节。就其涉嫌合同诈骗,其称“自己虽然在手机提货单上签了字,但并没有提货”。
第二被告人陶祥称,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其并未冒充银行领导诈骗,案发前其就是银行对私客户经理,他曾与王可玲交往过,王让他帮忙完成业务量,因之前王给他帮过忙所以就答应了。后来王可玲拿了一个盖有印章的合同让他签了字。所有的过程都在银行发生,有监控可以为证,起初他并不知道王可玲在诈骗,在知道后主动向银行监察部门坦白。
第三被告人满田称自己就是一司机,很多事情并不知道。第四被告人杨乐乐称自己和王可玲曾交往过,王让给她帮忙,“我自己在盖章时发现章子是假的遂报警”。此外,还有证据显示,王可玲在部分单据上刻意将自己名字中的一个字用“同音字”代替,而庭审中王可玲却予以否认,“自己一直就是写名字中正确的字”。同时,王可玲还称自己只从潘仁处取过二三个印章。(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