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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超市多收“五毛”态度傲慢 花300元为“任性”买单
2015-03-16 16:25:47  |  四川在线  |  冯毅 李军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局新建工商所于成功调处一起因超市“任性”多收消费者“5毛钱”的投诉,消费者成功获赔300元。今年2月,消费者李某在顺庆区玉带路龙川半岛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标价为6.5元的某品牌“腐乳”。回家后消费者核对购物小票后发现超市收取了7元钱,多收5毛钱。于是,消费者找到该超市要求超市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该超市认为消费者小题大做,态度极为傲慢,消费者于是投诉到新建工商所。

工作人员在了解整个事件情况后,对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及诉求给予了支持,并将新《消法》的相应条款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管是超市收银系统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超市方已经多收了消费者的购物款这一事实已经存在,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超市方为“五毛钱事件”赔偿自己500元。

通过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宣传,超市方真诚向消费者进行了道歉,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谅解,最终超市方为此次自己的“任性”买单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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