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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连发鑫隆投资等30余起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 案值达5亿
2014-12-06 22:09:22  |  新华网  |  新华网

王永胜介绍,根据2010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投资公司这种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一般由负责市场准入的工商部门进行监管。

“但是许多民间借贷通过私人关系网联络,隐蔽性很强,投资公司超范围经营,监管工作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取证难。”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小顺说,工商部门缺乏先进的侦查手段,对投资公司的金融行为必须得到银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有效监管。

杨小顺说,根据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但实际日常监管中,存在着各部门缺乏有效联合的情况,无法形成监管合力。

采访中相关部门领导介绍,自从国家放低企业注册门槛以来,成立一个公司面向社会经营变得更加容易,数量猛增的公司和原地踏步的监管措施形成尖锐矛盾。同时,以前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够的资本,然后还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就是所谓的“先证后照”;今年6月份开始,逐步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改革本意是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但配套监管措施没有跟上,这就给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留下空白。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贾洪文等人认为,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下一步亟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各部门在治理相关问题上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如何提高监管的操作性不强,这些都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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