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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申请程序明确企业个人持证享受
2014-06-15 00:09:07  |  成都日报  |  新华社

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等程序,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从申请程序看,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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