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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营银行主要经验与教训对民资开放的实践
2013-12-02 15:01:09  |  中国金融  |  范文仲 周特立

台湾地区开放民营银行设立的相关准入要求

台湾地区监管机构对民营银行申请的审核程序主要分三个阶段,分别为书面审查、负责人面谈及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委员会评审。根据台湾地区“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相关准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股本要求。新设民营银行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新台币。当时岛内23家银行中,只有4家银行的资本金在100亿元新台币以上,其他几家主要的公营银行,如第一银行、华南银行等资本金水平仅在70亿元新台币左右。监管当局设立高资本金准入标准的初衷是试图限制新设民营银行的家数,实现规模经济。为避免股权过度集中,发起人还需预留20%的股份向社会大众公开招募,并限制单一申购人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万股。

二是关于发起人及高管资格。监管机构明确了发起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的资质要求,包括“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两个方面。“消极条件”主要对有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操守情况的人员任职进行了限制。为防止利益输送,还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的负责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负责人与经理人,同时银行负责人与职员也不得兼任其他银行任何职务。“积极条件”则要求民营银行负责人、各级高管要有担任公营银行经理人或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经历,具体年限要求则根据高管职级分别规定。

三是关于民营银行申设分支机构方面。新设民营银行第一年只允许设立5家分行及1家营业部和1家储蓄部,之后每年可最多再增设5家分行。这一政策设计主要是希望通过限制民营银行增加经营网点的速度,避免银行在开展业务初期过度扩张,从而降低营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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