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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5月启用地名管理办法 禁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明确不得有偿冠名
2013-02-18 10:50:28  |  长沙晚报  |  李广军

一步两搭桥,三公里,四方塘……这些老长沙们再熟悉不过的老街巷名将得到保护,如何保护呢?地名是否可以有偿冠名,如果可以,冠名费如何管理?小区、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的名称如何确定?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详见A6版)将从5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市民关心的诸多地名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并提出要制订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等。

禁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和更名。”办法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要求“用字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

小区、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的名称如何确定?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另外,住宅区、建筑物的更名,“由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其中有两户以上业主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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