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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康因迁厂惠州发生纠纷 员工楼顶对峙26小时
2012-04-13 15:09:41  |  央视  |  李洁茹

随后,记者致电深圳观澜街道办,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劳动办、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将积极安排双方进行有效谈判。

律师意见

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分厂整体搬迁,按理说员工应该一同迁过去,但是必须以尊重员工自愿原则为前提。如果员工不愿意,公司应该与其解除合同。“企业不能以发放基本工资、不安排工作的方式让员工主动辞职。” 张兴彬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企业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要么辞退工人,要么在深圳安排员工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必须变更而劳动者不能接受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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