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指出,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并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理财子公司要求明确
《办法》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法》指出,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经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办法中没有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此外,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办法》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专家指出,一方面,目前银行理财总规模大概将近30万亿,将来发的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会对股票带来增量的资金;另外一方面,因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一种机构投资者的性质,它实际上有助于资成都市场交易结构的优化,保持资成都市场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另外,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这样的比例有利于理财子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更好的投资组合。
进一步强化风险隔离
《办法》出台后,业内人士透露,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当于大资管领域增加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解决普通投资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资产配置的需求。但是给不少的基金公司都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可能存在客户资源的竞争,也会有来自渠道的竞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