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候某解释说,签订这种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合同是业内“行规”,之所以把月息设定为2%,是因为还要对借款合同做公证,利率太高,公证处不给做公证。
“合同是冯某跟你签的,他是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不就是代表我们公司跟你签了合同嘛,一个意思。再说了,公证处只能给你做一个月的公证。等这个公证合同做完以后,我们私底下还会签一些合同,那个写一年,要是你一年还不上,还可以再往后续签的,我们公司是正规的公司,不会骗你们的。公证的合同只是走个形式而已。”候某进一步解释说。
江媛信以为真签了合同,同时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该公司。
她没想到这也是个坑,“当时签合同,我以为是跟公司签的,向公司借款,谁知道后来冯某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我,要求我还款”。
江媛签字之后,再也没有见过这些合同,也没有保留过自己签过的任何一份合同,所有的合同,都被候某以“行规”名义收走了。后来,江媛只能到公证处复印公证处留存的合同。
当天,江媛收到了公司的借款80万元。
9份合同累计借款600万元
80万元对江媛来说还是不能解决创业所需的资金,为了进行资金周转,2016年5月13日,江媛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万元,出借人仍是冯某。为了配合做公证,月息仍为2%。再走一遍流程之后,江媛拿到了50万元。
2016年8月2日,江媛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合同,出借人改为了陈某,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就这样,从2016年4月到2018年2月,在公司主导之下,江媛先后签订了9份合同,借款本金累计达到600万元,原本出借人处应由公司盖章的地方,经过候某一番说辞,最后全部签上了公司员工个人的名字,其中两次的出借人是冯某,其他7次的出借人是陈某。与此同时,候某答应帮忙申请银行贷款一事,一直没有下文。
江媛直到此时才发现,该资产管理公司主导了自己一系列的借款行为,每笔合同商定借款后,签署的合同全被公司收走保存,在被起诉之前,她到底借了多少钱,还了多少钱,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
在她的印象里,反正每个月该资产管理公司贷后部的微信号会定时发信息给她,告诉她当月该还多少利息,候某也会按月发消息催促她支付利息。
江媛还发现,她需要支付的利息,既不是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付给借款合同上标注的出借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或者公司风控经理陈某,而是业务经理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对此,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告诉她,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就是接受利息的账户,尽管放心。
今年3月,江媛故意将两笔利息付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但很快收到公司的通知,说不能再把利息支付给冯某了,“监管比较严”。再后来,公司告诉她,冯某的“银行账户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名下有账户自己不知道
今年年初,感觉不对劲儿的江媛不再向该资产公司借款,并要求尽快跟公司对账,拿出合同核对每一笔借款,甚至考虑到卖掉房屋把借款还上。她经过统计,发现自己已经向对方还款320万元。
但公司有关人员对她说:“你这属于提前还款,要交违约金,我们之间合同本金是600万元,你违约金就得给6万元。”同时,江媛的还款额仍是600万元。
江媛认为已经还款的320万元应该从中扣除。但公司认为,320万元是江媛还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不是本金。
随后,候某开始催促江媛还钱并要求用她名下的房产抵债。候某还说,卖房子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要想及时还钱,可以把她的“单子”转给其他金融公司。
候某已经给江媛找好了“下家”,只要交一个手续费,办理“转单”后,就不用向资产管理公司还款,而是向金融公司还款。
江媛觉得这样过于蹊跷,坚决地拒绝了资产管理公司“转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