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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为何不担责?
据盐边县的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家长为何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名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活动本身的性质不具有违法性,该游戏不使用器械,也不具有对抗性。案涉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是一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具有大的危险性。因此,10名学生对小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成是与10名学生在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案涉学生玩游戏,实际在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其中一人即原告受到损害,10名学生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为1万元。由于10名学生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分别由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田景燕 成都商报记者 江龙(文中“小成”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