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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 死者承担70%的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郭锦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患有心脏病,知道情绪激动会造成的后果,在噪声较大影响自己正常休息的情况下,本可及时与医院沟通,要求医院另行安排安静的地方休息,但因其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他人发生争吵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且死者自身疾病严重,该疾病也是直接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法院酌定郭锦云对其死亡承担7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医院应提供足够安静的就医环境。电梯公司曾向医院书面反映病人对电梯安装有诸多不满情绪,要求解决问题,但医院未足够重视,致使本案事件发生,故对导致郭锦云的死亡有一定的诱因,在本案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电梯公司按照安装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针对安装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医院进行了书面反映,行为合法,电梯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电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电梯公司自愿给付2万元,法院不作处理。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2017年3月上旬,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