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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宜宾医调委作出的结论,死者家属和宜宾一医院均不接受。2015年4月10日,死者家属将宜宾一医院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诉讼过程中,经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周善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患者周善贵使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进行抗感染输液中,医护人员未在严格监护下观察到患者输液早期出现过敏反应作出处置存在过失,建议医院的过失责任为30%~40%。
死者家属认为,宜宾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周善贵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宜宾一医院辩称,法院对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责任参与度应按最低比例采信,才能彰显法律公平,并认为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偏听偏信原告在鉴定会上不真实的陈述,对经过庭前质证的病历的客观记载视而不见,随意断定护士存在过错,不仅违反鉴定规定,还是对医疗行业极大的不尊重。
答辩人认为该次鉴定没有外聘泌尿外科高级临床专家参与,结论不具有权威可信度与客观公正性;擅自加重了医方的责任承担。并称:“现今医患矛盾突出,社会舆论普遍倾向于保护患者利益,未平等保护医方权益、沉重打击了医生的执业积极性和服务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