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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户口本上没名字 不算家庭成员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自己的女儿算不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陈慧芳表示,陈女士虽为陈先生之女,但因其户口与陈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亲属”等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以上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而“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同时,陈慧芳表示,即使陈女士为陈先生的“家庭成员”,保险合同中关于“家庭成员免赔”是格式条款,也是免责条款,但按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也未在免责条款上签字,故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从保险设立精神看,“家庭成员免赔”的条款也不符合保险设立精神,任何车外人员对于机动车来说均应无差别地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因系投保人的亲属而有所差别。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补充赔付商业三者险的20%金额,共4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