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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将通过政府采购、企业采购扶持、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国家安全能力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的,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等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稿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税收、财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对完成、转化该项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60日内对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支付奖励和报酬;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完成人或参加人股权奖励。
此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的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