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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成都首例倒卖动车车票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尹某忠等4名被告人共同倒卖成都至重庆动车车票179张,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尹某忠、付某亿、周某英被单处罚金各2万元,罗某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改行做倒卖车票生意
2014年12月的一天,长期在成都东客站用电瓶车拉客挣钱的四川安岳人尹某忠,听重庆过来的旅客说,重庆“黄牛票”非常紧俏,这是因为成都东至重庆北这条高速铁路线上生意好,坐车人多。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尹某忠心想用电瓶车拉客每次只挣得到几元钱,而倒卖一张动车车票能赚几十元,一天下来肯定收益好。于是就与经常在一块儿跑电瓶车的付某亿、罗某成及罗的妻子周某英商量,决定每人投资4000元做这个生意。
2015年元旦刚过,尹某忠等4人开始做倒票生意。买车票要用证件,于是罗某成拿来他和妻子周某英及儿子罗某的身份证,付某亿拿来他和妻子刘某的身份证,尹某忠拿来他和妻子徐某的身份证及儿子放学路上检的一张名叫张某英的身份证。
他们商定,尹某忠、付某亿、罗某成每天从自动售票机上各购买2张成都东至重庆北的动车二等座火车票,每张96.5元,保证每天购买6张,如6张车票全卖出,可赚300元或更多。按照分工,罗某成、付某亿每天在东站附近转悠着打听买主,周某英负责把车票揣在身上,如“遇”到买主,在附近观望的尹某忠就示意周某英把车票拿出来,每张加价50元至100元出售。到晚上,他们回出租屋进行结算,每人能分到几十元或一百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