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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说法:
即使黄磊救人也是特定义务不符评定标准
被告代理人刘斌认为,黄磊即使是救人身亡,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柏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某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某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行为。12岁的刘某在水边遇险,柏、黄二人对刘某有救助义务。
“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某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某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刘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