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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王林四川日报记者 刘川 王诗侠)6月21日,本网曾报道《救人?不慎落水?广安首起涉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开庭》。7月4日,本案再次开庭,在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原告黄利强举出多项证据,证明柏某前后两次说法不一因受家庭干扰,应当以其后一次证言为准。被告代理人刘斌则认为,原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磊确系救人身亡,即使是救人身亡,也应当认定为特定条件下应承担的搭救刘某的“义务”,不符见义勇为评定标准。当天庭审并未当庭宣判。
唯一证人:
抛下两份证词如今无处寻踪
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与12岁少年刘某同时溺亡。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者,黄磊的同学、刘某的表姐柏某先说黄磊与刘某为意外落水死亡,后又表示黄磊为救刘某英勇牺牲。这“两个真相”让黄磊是否是“见义勇为”难以认定。
3年来,黄父多方收集证据,坚信儿子见义勇为,誓要为儿子评上“见义勇为”称号。主管部门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广安区综治办)以不符评定标准为由,未授予黄磊该称号,去年7月,黄父一纸诉状将广安区综治办和广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黄利强坚持认为,柏某前后两次矛盾的证言,前一次是因为受到外界干扰,后一次因“良心过不去”说出真相。他说自己并不怪柏某,他与柏某快两年没有联系过了。“我只有他这么一个儿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
现场唯一证人柏林珍并未出庭,7月4日下午,记者尝试再次联系在广东汕尾打工的柏林珍,被告知其电话号码“已经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