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日前,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四川省政府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
刘小兵,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苍溪县人,生前系苍溪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16年2月25日,刘小兵同志在剑阁县天一世纪广场附近清江河畔,为抢救两名落水群众,英勇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