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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经开区通木垭东华村老人受雇下水捞鱼竿溺亡 钓客和鱼塘老板赔了20万

2016-07-17 20:56:22 | 来源:成都商报 | 作者:顾爱刚 张杨

鱼塘方面

应督促老人穿救生衣

郭金福认为,张先生到鱼塘钓鱼是有偿钓鱼,鱼塘应该为顾客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但是,张先生的鱼竿被鱼拖走,鱼塘老板没有免费为其打捞的义务。不过,鱼塘方应该督促李庆林穿戴救生设备,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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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忙 帮工出事被帮人可能要担责

此事中,假如李庆林是免费帮忙打捞鱼竿,与张先生形成什么关系呢?“这就属于帮工关系。”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华解释说,帮工具有自愿、无偿性,而雇佣关系常常是有偿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请人帮工的时候,假如发生意外,哪些情况该担责?

A、因帮工活动受损害 被帮工人应担责

丁建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你请人帮忙抬重物,对方腰扭伤了,你应承担责任 。

B、若明确拒绝帮工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李庆林是免费帮张先生打捞鱼竿,形成帮工关系。如果张先生明确提出不穿救生衣就不要其帮忙,但李庆林仍然坚持下鱼塘打捞,张先生就可免于承担责任。丁建华表示,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但是该案中,他们是雇佣关系,雇主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帮工遭第三人侵权 由第三人担责

丁建华表示,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编辑:西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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