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协商中,死者李庆林家属方认为,鱼塘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设施,并且是鱼塘的看守人请李庆林捞鱼竿。鱼塘老板对李庆林溺水死亡负有责任。但是鱼塘老板何先生认为,张先生的鱼竿被鱼拖下水,鱼塘看守人帮他找人捞鱼竿,张先生和李庆林存在雇佣关系,张先生应该是主要责任方,自己负次要责任。
对于鱼塘老板何先生的说法,张先生不予认可。他称,李庆林是鱼塘看守人请来的,不是自己雇佣的。事发前,他一直强调要李庆林穿好救生衣再下水,而鱼塘看守人一直没有提供。况且鱼塘是有偿钓鱼,自己是来消费的,顾客的鱼竿掉到水里,鱼塘有义务帮忙打捞。他认为,此事的主要责任应由鱼塘老板承担。
一直到16日下午2时,经多方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赔偿李庆林家属20万元。其中,钓鱼者张先生赔偿6万元,鱼塘老板何先生赔偿14万元。
律师说法
三方都有错
钓客、死者和鱼塘老板
钓客和死者 构成雇佣关系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认为,根据该事件的相关细节来看,钓鱼人张先生在该鱼塘进行有偿钓鱼,鱼塘看守人作为中间人找到李庆林,并承诺捞起鱼竿给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