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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并无陈某报案记录,也无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讯问笔录,对案件来源不能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均称,报案得知何川、黄兵将到南溪贩卖毒品,但实际上陈某等证人并不知道何川、黄兵的名字,甚至都不认识黄兵,而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显示在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前就能准确指出何川等人的名字,有违常理;中间人李某不是让南溪的毒品卖家直接联系身在南溪的陈某,而是让卖家将毒品卖给何川后再转手给陈某有违常理;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自称是想有立功表现,其理由说服力不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川辩称自己所卖毒品系自己购买冰糖卖给陈某,黄兵对何川的交易情况也不清楚,现有证据仅有何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案中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陈某证言前后矛盾,与通话记录所反映的情况不能吻合,对被告人何川获得“毒品”的来源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由于没有关键证人证实,证据之间无法构成锁链。何川、黄兵与他人交易后再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误认为冰毒贩卖的证据不足,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5年7月24日,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何川、黄兵无罪,同日获释放。
宜宾中院决定:检察院给予国家赔偿
何川、黄兵告诉记者,两人都是翠屏区宋家乡的农民,只有初中文化。涉嫌贩毒被南溪警方羁押和检察院公诉,给两人带来不小的影响。2015年8月25日,被判决宣告无罪的何川、黄兵作为刑事赔偿请求人,请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7877.04元(羁押天数582天×219.72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1481.23元,并要求检察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