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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重组并购中介人内幕交易案背后的三重悬疑

2016-05-27 17:30:46 | 来源:四川在线 | 作者:刘宏顺 唐伟荐

悬疑三:

嫌疑人如何掌握内幕信息?

找人通过技术分析锁定目标

张某熟悉证券市场法规,刚开始,他拒不承认自己为内幕知情人,并表示“自己买卖这只股票是长期关注的原因”。民警清楚,不找到铁的证据,很难攻破其心理防线。

通过张某的银行汇款记录,民警发现有两笔可疑款项汇往了乐山。通过查询两名收款人信息,民警发现这两人的股票账户也大量买进了山东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分别获利93万元与104万元。

为了弄清两人与张某的关系,民警赶往乐山。

原来这两人都是乐山长期炒股的散户,有闲钱但缺乏炒股经验。两人在乐山一次股票讲座上认识了当时从成都来的授课老师张某。2014年5月张某与他们约定,代管她们的账户,赚了钱平分,亏了钱算张某的,此前查到的可疑资金就是张某打来的诚意金。双方搭成协议的时间节点,正是山东上市公司宣布重组停牌前夕。

在张某家中,民警发现了一张100万元的打款凭证,凭证的名字为商某。民警循线找到商某发现,张某为逃避打击,专门构建了一个走账通道——张某利用商某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将获利的资金从乐山直接转到商某的银行卡,再转账至商某家人名下,张某最后分次提现。

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自己的确在双方信息传递中自己“多留了一个心眼”。正是这个“心眼”,让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来,张某掌握了的卖壳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市交易所等重要指标信息,然后他将这些指标信息发给一个熟悉电脑的朋友,朋友通过筛选、比对,最终确定了这公司,然后通过各种方式疯狂购入。

张某作为内幕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及内幕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目前该案已经宣判,张某已依法获刑。

但让何一川遗憾的是,由于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人”,尚不在打击范围之内而至今逍遥法外。何一川建议,相关法律应该尽快完善,堵住这些制度漏洞。

[编辑:西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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