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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玲共诈骗手机9894部,价值人民币4465.084万元,其已支付1071.01万元,陶祥涉案156.459万元,满田涉案60.646万元,杨乐乐涉案11.172万元。
此外,2013年6月至12月,王可玲在担任兰州一家公司大客户经理兼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向集团客户供应手机的职务便利,占有该公司手机共732部,价值311.83万元,其支付103.399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同时检方指控,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潘仁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网上购买刻章机,应王可玲的要求,为其伪造部分高校、交通银行等单位印章20余枚,王可玲利用这些伪造的印章实施上述合同诈骗行为。2015年1月案发,以上作案人先后被刑拘。
庭审:拒不交代万余部手机去向
当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王可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合同骗取多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3940740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手机,价值共计20843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陶祥、满田、杨乐乐冒充若干单位领导,积极配合王可玲实施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潘仁违反规定私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