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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拿手机。”3月22日,兰州中院刑事审判庭上,生于1986年的女子王可玲向法庭辩称。当日,王可玲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与4名男子接受法庭审理。而庭审显示,王可玲与其他4人共同涉案手机达万余部,价值高达3600万余元,涉案被告人对案件指控部分提出异议。经过审理,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涉案:伙同他人伪造合同、公章大肆诈骗
王可玲逮捕前是兰州市一家通信技术公司的业务经理,而与其同龄、合谋参与诈骗的陶祥系一家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职员。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还有第三被告满田则是无固定职业者,第四被告人出生于1981年的杨乐乐捕前系兰州一家加油站站长。第五被告男子潘仁是生于1966年的一名个体户,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3年4月至10月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等单位需采购手机,伪造各大高校等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与兰州某商贸公司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骗取手机5462部,价值2521余万元,支付658万余元。此后,王可玲便伙同他人以此方法大肆进行诈骗。
检方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可玲谎称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市公交公司等多家单位需采购手机,先后多次伪造各单位印章制作虚假合同单独或伙同陶祥、满田、杨乐乐相继骗取6名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394.074万元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