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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20日起,四川省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12月19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此举在于破除“以药养医”旧机制,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多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本报制图/卢浩
《办法》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将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即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财政补助20%,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消化10%。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统筹协调、配套实施的原则,重点提高偏低的诊疗、护理、病理、手术、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总体上,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增长不超过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的医疗费用空间,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同时,充分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发挥控费作用,保持价格调整补偿、财政补助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实行药品零差率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用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