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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认为,具备“村落主体形成较早、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村落,就可以申报地方传统村落。
《条例(草案)》要求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地方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公交、养老、农村社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都将受到惩处,最高罚款可达50万。
贵州省的这部创新性传统村落保护法规有望出台,将对贵州省的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和传统村落保护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国之声《央广新闻》